楚天金報訊 2日,《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正式下發。這份地方債管理“新規”通篇貫穿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防範化解債務風險的主旨,這也意味著我國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構建的地方債體系將全面上路。
  ■關鍵詞【借】
  舉債不破“天花板”
  借債,首先要明確怎麼借?誰來借?借多少?
  根據這份意見,經國務院批准,省區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區市政府代為舉借。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意見同時明確“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後中央規模控制的是地方舉債的“天花板”,不是具體審批規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舉債的實際規模由本級人大決定。
  ■關鍵詞【用】
  禁用於經常性支出
  地方政府借來的錢,當然不是想花到哪裡就花到哪裡。
  對於地方債務用途,意見中明令,“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
  ■關鍵詞【還】
  誰借誰還 風險自擔
  誰舉債誰負責,此次出台的意見突出強調地方政府償債的“責”,明確“地方政府對其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分清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的邊界,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原標題:地方舉債中央政府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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