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武漢3月2日電 見習記者劉志月 通訊員李國柱 自3月1日起,在湖北省武漢市行政區劃內銷售或燃放孔明燈,將面臨最高2000元的罰款。這是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內容。
  據統計,近5年來,武漢全市累計接警出動99980次,撲救火災14507起,處置其他災害事故85473起,搶救人員9325人,搶救財產價值130424萬元。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2013年12月9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於今年3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施行。
  《規定》全文共28條,涵蓋了火災預防、消防基礎建設、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還首次明確了在城市燃放、銷售孔明燈及電動車停放管理等現象的處罰措施,最高可罰款2000元。
  《規定》明確,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無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同時對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空中飄移物的行為作出禁止,並明確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武漢公安消防支隊法制科負責人指出,《規定》的出台,為打造武漢高於全國消防標準的城市,將為市民落實消防法規、降低火災發生概率、減少消防行政許可審批流程、方便群眾辦事等提供依據。(完)  (原標題:武漢禁止孔明燈違者最高可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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