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3日電 (記者 歐陽開宇)最高人民法院2日晚對外發佈三起性侵害兒童犯罪的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案犯呂善交因強姦罪被判處死刑,該案犯性侵9人,其中5人不滿14周歲。
關於呂善交強姦、搶劫、盜竊一案,2008年到2010年,呂善交共實施強姦作案13起,其中既遂9起、未遂3起、中止1起,強姦既遂10人,其中5人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並致1人輕傷;在強姦作案過程中又實施搶劫作案1起,搶得價值人民幣380元的手機1部;實施盜竊作案3起,盜竊價值666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善交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和姦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又構成搶劫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還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並罰。
“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法院在裁判結果中這樣提到。根據裁判結果,法院依法判處呂善交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核准,呂善交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當天公佈的其餘兩起案例分別為高恩軍強姦案和吳茂東猥褻兒童案。
關於高恩軍強姦案,2011年,高恩軍先後四次對山東省昌邑市某中學初一學生王某某(被害人,女,時年13歲)進行姦淫。同年3月25日,王某某報警稱其被高恩軍強姦。
法院認為,高恩軍具有與其年齡相當的認知能力,應當知道作為初中學生的王某某極大可能系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為而與該女生多次發生性關係,其姦淫幼女的動機明顯,事實清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亦未提供其確實不知王某某不滿14周歲的有效證據,故對其關於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辯解不予採信。根據裁判結果,高恩軍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關於吳茂東猥褻兒童一案,2012年至2013年間,小學教師吳茂東多次將協助其管理午休紀律的被害人Z某、C某、H某(時年7歲)等女學生,叫到講臺上,採用哄、騙、嚇等手段,將手伸進被害人衣褲內摳摸敏感部位等進行猥褻;吳茂東還多次利用周五放學後無人之機,以親吻臉部的方式對被害人L某(時年8歲)進行猥褻。法院依法認定吳茂東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完) (原標題:最高法發佈性侵兒童典型案例 一案犯姦淫9人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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